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46號上 訴 人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訴訟代理人 曾令權
柯宗佑江承欣律師被上訴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陳冠甫張貴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