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03號上 訴 人 吳錦萍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被 上訴人 簡瓊瓔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徐敏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