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15號上 訴 人 劉芳榮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被 上訴人 江國宏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複 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