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36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四和法定代理人 吳啓進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被 上 訴人 吳乾源(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

吳盈輝(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黃吳玉蘭(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吳玉鳳(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吳秀英(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吳玉連(即吳林寶鑾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宜蘭縣礁溪鄉開蘭二段九五一、九五二、九五三、九五四、九五五、九五六、九七一、九七二、九七三、九七四地號土地及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並應將前開土地返還予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宜蘭縣礁溪鄉開蘭二段九五一、九五二、九五三、九

五四、九五五、九五六、九五七、九七一、九七二、九七三、九七四地號土地及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並應將前開土地返還予上訴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