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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36號聲 請 人 吳啟進代 理 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條例(下稱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召開派下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並經過半數之派下員同意選出新任管理人吳啟進等情,有宜蘭縣礁溪鄉公所(下稱礁溪鄉公所)111年5月31日礁鄉民字第1110008799號函、上訴人派下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派下員異動後名冊、選票及委託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31頁至第421頁),堪認上訴人之管理人於斯時起即為吳啟進,而吳啟進申請變更管理人,亦經礁溪鄉公所審查認符合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及第19條規定同意備查在案(見本院卷三第333頁),則吳啟進於111年4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5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