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943號上 訴 人 張黃慧媚訴訟代理人 張營鐘
羅翠慧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王曼瑜律師被上訴人 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訴訟代理人 周昕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返還超過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查被上訴人之股東臨時會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決議解散,選任張景雲為被上訴人之清算人,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7月5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43702號函為解散登記,被上訴人尚未清算完結等情,有被上訴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民事庭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至27、62頁;本院卷一第35頁;本院卷二第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其法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張景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說明。
次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不變更訴訟標的,而僅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準用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特公司)印文之印鑑章,及被上訴人所有全部財產、財務帳冊及會議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原判決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資料】返還予被上訴人。嗣於本院更正聲明為:上訴人應將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返還予被上訴人。經核被上訴人於本院所為係屬補充或更正其於原審所為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不涉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非屬訴之變更、追加,揆諸前開說明,並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6年3月28日起擔任伊公司之董事長
,於任職期間持有伊公司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則上訴人已無占有上開物品及文件之正當權源,經伊公司多次催告上訴人返還,上訴人均置之不理,並辯稱已遺失、未獲移交、已停業而未製作或申報云云,然上訴人於原審試行調解時,已自承占有伊公司所有與業務或財務有關之簿冊、文件及財產,且伊公司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擔任董事長期間,依法應自行造具之簿冊、文件,與有無受移交無關;又伊公司雖自107年8月2日起停業,然停業後仍需申報會計帳冊,上訴人亦曾於108年5月6日申報會計帳冊,足見上訴人所辯不實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返還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則以:伊於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長期間,持有並保管如
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至被上訴人所請求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或因業已遺失,或因被上訴人之董事會或清算人未移交,或因被上訴人無營收、停業而未製作或申報會計帳冊,伊既未占有該等物品及文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即屬無據;又伊曾配合辦理移交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詎被上訴人藉故拒絕受領,足見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查:㈠上訴人自106年3月28日起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長,任期
至109年3月27日止,惟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股東張乃文等向新北地院起訴,經新北地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於107年8月22日確定;㈡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2日聲請停業,嗣被上訴人之股東臨時會於108年5月23日決議解散,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7月5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43702號函為解散登記;㈢上訴人現占有被上訴人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被上訴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停業申請書及說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2至14、25至27頁;本院卷一第
35、183至185、413至417頁;本院當事人資料卷第33至68頁),自堪信為真實。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是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是否現在妨害所有人之占有,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定之。至所謂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此觀民法第940條、第962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不以其人與標的物有身體上接觸或物理上控制為限,但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一定之物已具有屬於其人實力支配下之客觀關係者,始可謂有事實上之管理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伊公司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伊公司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前開物品及文件等語,上訴人則辯稱:伊僅占有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並未占有被上訴人所請求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等語。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其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一節,自應負舉證責任。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自106年3月28日起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長,任期至109年3月27日止,惟新北地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於107年8月22日確定,嗣被上訴人之股東臨時會於108年5月23日決議解散,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7月5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43702號函為解散登記等情,業如前述。㈡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現由上訴人占有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部分: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上訴人就其中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部分,即:⒈本判決附表二(下同)項次1之印鑑章;⒉項次2編號1、2、3、5、6之銀行存摺;⒊項次3編號2、3之106年度、107年度會計傳票及憑證;⒋項次4編號2、3之106年度、107年度會計帳冊【106、107年度會計帳冊係由被上訴人委任高騰會計師事務所趙章如會計師製作,趙章如會計師亦函覆本院,同意交付上開會計傳票、憑證等會計帳冊資料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149頁,高騰會計師事務所函)】;⒌項次5編號1種類2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種類3之資產負債表、種類4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種類5之財產目錄;⒍項次5編號2種類1之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種類2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申報表等、種類3之資產負債表、種類4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種類5之財產目錄;⒎項次5編號3種類1之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種類2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種類3之資產負債表、種類5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種類6之財產目錄;⒏項次6編號1之106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6年5月至12月部分)、編號2之107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7年1月至8月部分);⒐項次10之107年3至4月營業稅已交稅單正本;⒑項次11之106年3月28日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含開會通知書、委託書);⒒項次12之106年3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含董事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⒓項次13之新北市政府106年4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624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停業申請書及說明書;⒔項次15之小客車買賣契約書正本(含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正本);⒕項次17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核定通知(含退費支票);⒖項次18之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物品及文件,自認現由其占有,且願返還予被上訴人,而上訴人自106年3月28日起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長,嗣經新北地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於107年8月22日確定,亦如前述。則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既經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確認為不存在確定,依前揭說明,上訴人即無再繼續占有上開物品及文件之權源。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及文件,自屬有據。㈢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物品及文件部分:⒈上訴人一再否認占有被上訴人所請求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即:⑴本判決附表二(下同)項次2編號4之銀行存摺;⑵項次3編號1、4之105年度、108年度會計傳票;⑶項次4編號1、4之105年度、108年度會計帳冊;⑷項次5編號1種類1之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種類6之未攤銷明細表、種類7之存貨明細表;⑸項次5編號2種類6之未攤銷明細表、種類7之存貨明細表;⑹項次5編號3種類4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種類7之未攤銷明細表、種類8之存貨明細表;⑺項次6編號1之106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6年1月至4月部分)、編號2之107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7年9月至12月部分)、編號3之10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8年1月至6月部分);⑻項次7之106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申報之所得稅及股利扣繳憑單;⑼項次8之105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報告;⑽項次9之105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簽證報告;⑾項次10,除上訴人占有之107年3至4月營業稅已交稅單正本外,其餘已交稅單正本部分;⑿項次11,除上訴人占有之106年3月28日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含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外,其餘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簽到簿正本部分;⒀項次12,除上訴人占有之106年3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含董事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外,其餘董事會議事錄及董事簽到簿正本部分;⒁項次13,除上訴人占有之新北市政府106年4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6244號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停業申請書及說明書外,其餘文件部分;⒂項次14之107年2月25日與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⒃項次16之106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30日之106年度至108年度股東名簿正本等物品及文件(以下合稱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並辯稱: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或因已遺失,或因被上訴人之董事會或清算人未移交,或因被上訴人無營收、停業而未製作或申報,故伊既未占有上開物品及文件,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據等語,而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現仍占有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之事實,自不能僅憑上訴人曾於106年3月28日至107年8月22日期間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長,即據此推認上訴人現仍占有上開物品及文件,而命上訴人返還。揆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其餘物品及文件,即無理由。⒉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於原審試行調解時,曾自承占有伊公
司所有與業務或財務有關之簿冊、文件及財產,足見上訴人所辯不實等語。惟按法院試行和解或調解未成立者,當事人之一造在試行和解或調解時所為讓步之表示,並非訴訟標的一部之捨棄或認諾,不能以此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058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2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原審固曾為兩造試行調解而未成立(見原審卷第32至34頁),惟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曾於上開程序自承占有被上訴人所有與業務或財務有關之簿冊、文件及財產,其主張已難遽信,況上訴人即使於原審試行調解時,表示占有被上訴人所有與業務或財務有關之簿冊、文件及財產,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此項讓步之表示亦不能作為判決之基礎。
是被上訴人前揭主張,亦非可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
人返還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文件,其中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物品及文件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則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
海特公司自106年3月28日起至交付日止之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帳簿(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簿)、憑證(含傳票、薪資清冊、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銀行往來資金、所有存摺明細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議紀錄。
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物品及文件項次 物品及文件名稱 1 變更登記表所示「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鑑章1枚 2 海特公司之銀行存摺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1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2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3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4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5 OOOO銀行OO分行 00000000000000 6 OOOO銀行OO分行 00000000000000 3 海特公司105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之傳票及附件(附件為黏貼於上開傳票之憑證,其内容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編號 名稱 1 105年度會計傳票 2 106年度會計傳票 3 107年度會計傳票 4 108年度會計傳票 4 海特公司105年度至108年度會計帳簿(日記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編號 名稱 1 105年度會計帳冊 2 106年度會計帳冊 3 107年度會計帳冊 4 108年度會計帳冊 5 海特公司105年度至107年度自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 編號 名稱 種類 1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及附表 ⒈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⒉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⒊資產負債表 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⒌財產目錄 ⒍未攤銷明細表 ⒎存貨明細表 2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表 ⒈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⒉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表一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⒊資產負債表 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⒌財產目錄 ⒍未攤銷明細表 ⒎存貨明細表 3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表 ⒈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⒉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⒊資產負債表 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⒌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⒍財產目錄 ⒎未攤銷明細表 ⒏存貨明細表 6 海特公司105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編號 名稱 申報月份 1 106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6年1月至2月 106年3月至4月 106年5月至6月 106年7月至8月 106年9月至10月 106年11月至12月 2 107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7年1月至2月 107年3月至4月 107年5月至6月 107年7月至8月 107年9月至10月 107年11月至12月 3 10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8年1月至2月 108年3月至4月 108年5月至6月 7 海特公司106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申報之所得稅及股利扣繳憑單 8 海特公司105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報告 9 海特公司105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簽證報告 10 海特公司105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之已交稅單正本 11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之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簽到簿正本 12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30日召開董事會之董事會議事錄及董事簽到簿正本 13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30日經經濟部或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之申請書(含附件)、核准(備查)函、停業申請書(含附件)、停業核准(備查)函正本 14 海特公司107年2月25日與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15 海特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被上訴人誤載為OOOO-OO)(品牌:OOOOOO、型號:OOOOO OOOOOO)小客車買賣契約書正本 16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30日之106年度至108年度股東名簿正本 17 健保署核定通知及附件正本 18 海特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附表三:上訴人占有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物品及文件項次 物品及文件名稱 1 變更登記表所示「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鑑章(見本院卷一第191頁) 2 海特公司之銀行存摺(見本院卷一第193至202頁)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1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2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3 OOOOOO銀行OOO分行 0000000000000 4 OOOO銀行OO分行 00000000000000 5 OOOO銀行OO分行 00000000000000 3 海特公司106年度、107年度會計傳票及憑證(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光碟) 4 海特公司106年度、107年會計帳冊(日記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見本院卷一第205至305頁) 5 海特公司自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 編號 名稱 種類 1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表(見本院卷一第339、397至409頁) ⒈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⒉資產負債表 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⒋財產目錄 2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表(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37、341至351、361頁) ⒈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⒉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表一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⒊資產負債表 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⒌財產目錄 3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表(見本院卷一第353至359、362至365頁) ⒈蓋收文章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⒉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⒊資產負債表 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⒌財產目錄 6 海特公司106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6年5月至12月)、107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月份:107年1月至8月)(見本院卷一第313至323、327至329頁) 7 海特公司107年3至4月營業稅已交稅單正本(見本院卷一第325頁) 8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含開會通知書、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425至433頁) 9 海特公司106年3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含董事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見本院卷一第435至447頁) 10 新北市政府106年4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6244號函、海特公司變更登記表、停業申請書及說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83至185、411至417頁) 11 海特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被上訴人誤載為OOOO-OO)(品牌:OOOOOO、型號:OOOOO OOOOOO)小客車買賣契約書正本(含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正本)(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本院卷二第61頁) 12 健保署核定通知(含退費支票)(見本院卷一第419至423頁) 13 海特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本院卷一第4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