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15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181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審原告尚未繳納。
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得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