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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再易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63號再審原告 林莉雯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4,655元[計算式:(MP5停車位面積13.2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SS5停車位面積12.9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474,6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