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70號再審原告 劉季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管理費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610元(計算式:84435+422175=506610),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