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6號再審原告 勝得資源環保工程行即張勝得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翔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