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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再易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80號再審原告 楊豐茂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張意敏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43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