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95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