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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上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陳曾姍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魏千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考績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核定其107年度考績丙等無效。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嗣於本院追加請求重新核定107年度考績(見本院卷第262頁)等語。經核上開請求均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而與上訴人當年度獎金、酬勞數額有關,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107年度考績丙等與甲等間之獎金等差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415元(考績獎金差額27萬5,830元、績效獎金差額21萬2,200元、員工酬勞差額11萬6,385元)(見本院卷第290頁),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其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10元;另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扣除其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5,4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確認考績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