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聲 請 人 宋宛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約定是採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算加班費,非採用4週彈性工時之輪班制。勞資爭議達成調解部分僅每月加班時數20小時內528小時之加班費,非全部加班費,相對人於民國97年至100年僅實際給付之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7,682元、103年3月至105年12月僅給付14,821元,且伊請求之加班費包含相對人應補提繳至勞退專戶之金額。伊每日上班時數非8小時,應以伊實際上班時數計算應上班日數後給付加班費,並應給付積欠之夜點費,本院判決計算錯誤且有脫漏情形,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依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再給付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擴張請求金額,及追加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夜點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19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擴張及追加之訴在案。聲請意旨所指上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況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別論述前揭情節甚詳(見本院判決第6至17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