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蘇文平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複 代理 人 徐榕逸律師被 上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宗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職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評定上訴人107年度考績丙等之理由及依據,並提出其初核、複核與最後審核等三級主管之全部考核資料到院。
提出「員工申訴規定」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