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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再抗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1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間請求撤銷處分等再審之訴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109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