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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原告 鄭宗旭再審被告 廖明政

凌陽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再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