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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敏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安宏即捷達農產企業社間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勞上字第一四一號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因伊遭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997號列為被告,為確認民國108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庭訊內容,以供斟酌提出刑事訴訟有利事實之舉證,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有明文規定,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