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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國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尤瑞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