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又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國字第2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前揭抗告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