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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家上易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田昀潔被 上訴 人 陳煥偉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