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302號上 訴 人 簡國麟
簡寅農簡美鳳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國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被 上訴人 鍾維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院認陳秀鉅之身分有查明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