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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家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巢光明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巢先明等間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