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甲〇〇
乙〇〇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〇〇相 對 人 丁〇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相對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原裁定命相對人丁〇〇供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7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戊〇〇於民國106年9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由伊、抗告人丙〇〇(下稱丙〇〇)、與訴外人即兩造之母己〇〇共同繼承。詎丙〇〇竟冒用伊名義偽造分割協議書,於106年11月16日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己〇〇,再於107年1月24日、5月25日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1/3,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丙〇〇、及訴外人即丙〇〇子女甲〇〇、乙〇〇(下稱丙〇〇等3人)。伊已於108年8月21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訴請㈠塗銷丙〇〇等3人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己〇〇所有,㈡塗銷己〇〇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戊〇〇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已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附表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憑(見原法院卷第65至71、119、27至33、35至49頁),堪認對本案之請求已為釋明。又相對人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系爭不動產之得、喪、變更須經登記,相對人自得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則原裁定許可相對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相對人自始至終未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不得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惟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文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主張其繼承戊〇〇所遺系爭不動產,乃不待登記而當然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抗告人以相對人未經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人為由,主張相對人不得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云云,顯屬無據。則原裁定許可相對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關於命供擔保金額部分:㈠按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裁量之事
項,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原裁定未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經本院審酌後,認有調整擔保金之必要,只需就原裁定此部分依職權予以變更即足,無庸就此部分廢棄原裁定,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就本案請求所為上開釋明,經核尚未達完足程度,依
前揭規定,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又相對人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價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8003元、83萬5200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足憑(見原法院本案卷第27頁)。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雖不能禁止、限制抗告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不動產,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影響於第三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抗告人不易利用及處分系爭不動產、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此項價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抗告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不能利用同額金錢所受利息損失相當。再參酌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而預估抗告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為4年4個月,估算抗告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造成損害為236萬8860元【計算式:(00000000+835200)*0.05*(4+(4/12))=0000000.65,取至整數位】。是本件應命相對人為抗告人供擔保之金額,自應以上開數額為當,爰依職權變更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7.00 2 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之建物) 全部 2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