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建上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被 上訴 人 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和煌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賴柏銘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伍徹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邱育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