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被 上訴 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彩賓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單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