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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531號抗 告 人 曾國松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久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8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抗告人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伊,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009元,裁定命相對人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974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對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憑實價登錄資料(下稱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係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且該資料所示不動產係3樓住家,亦與系爭房地可供1、2樓店面使用不同,無從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系爭房地為位於商業繁榮地區之可供1、2樓店面使用之電梯大樓,縱有價格波動,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亦不可能低於伊93年間購入該房地之價格3,4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3,400萬元計算,爰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抗告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依相對人所提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第27至100頁),系爭房地於93年8月10日之交易價格為3,400萬元。參以該房地可供做1、2樓店面商業使用,且周遭商業繁榮,有照片3張為憑(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自9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67,825元逐年調漲至109年度之每平方公尺109,884元,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房屋歷年之房屋稅額亦無明顯波動等情,亦有新北不動產愛連網之歷年地價列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謄本、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房屋之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代繳款書)可證(見本院卷第41至59頁),堪認系爭房地自93年8月10日起之交易價值並未減少,兩造復均陳明同意以3,400萬元作為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第84頁);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係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15頁、本院卷第15、84頁),自非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不能憑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0萬元。原法院依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25萬3,009元{即成交價格3萬5,756元平方公尺/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總面積(含陽臺)92.39平方公尺+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總面積(含陽臺)82.49平方公尺】≒625萬3,0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另核定本件訴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三峽區 和平段 488 建 1264.73 10000分之639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2 03506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0號 鋼筋混泥土造8層 一層:83.51 騎樓:3.52 合計:87.03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陽台5.36 全部 3 03507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鋼筋混泥土造8層 二層:77.37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陽台5.12 全部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