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93號抗 告 人 徐艷芬代 理 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文貴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證人徐李慧全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全程使用台語作證,並無台語通譯,係由相對人律師協助翻譯為中文記載於筆錄,伊認有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乃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法庭錄影光碟,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於法不合,求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為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其於109年5月29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於本件抗告狀補陳係因證人徐李慧全於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全程以台語作證且無通譯協助翻譯,故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堪認抗告人已敘明其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原裁定未及審酌抗告人已補陳敘明有關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增訂修正前之本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為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又因抗告人聲請之錄音光碟資料在原法院,宜由原法院查明其有無其他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之情形,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