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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1號抗 告 人 許春風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7號於民國109年1月6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