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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10號抗 告 人 俞莉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張素貞、林必顯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5年2月15日以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向相對人林張素貞購買宜蘭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已給付525萬元,然系爭土地非相對人所稱可興建農舍之農地,相對人係以誆騙手法取得伊交付之價金,又持續占用系爭土地,伊發函撤銷買受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並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已提起本案訴訟,詎相對人堅決拒絕給付,現存之財產無法或不足清償,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爰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561萬2,18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有所違誤,應予廢棄,並准伊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

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案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不能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價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61萬2,

186元乙節,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匯款申請書、照片、存證信函、民事起訴狀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7至57頁),堪認已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固提出存證信函、LINE對話截圖(見原法院卷第59至67頁,本院卷第25至47頁)為證,惟相對人林張素貞委託律師在存證信函記載「俞莉萍女士要求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之主張,本人歉難同意」、「俞莉萍依約應於109年6月30日前再給付本人100萬元,本人在此特再催告俞莉萍女士如期給付」(見原法院卷第65、67頁,本院卷第

37、39頁),相對人林必顯在通訊軟體記載:「莉萍不管怎樣6月底你就要一百萬匯進來,否則法院見,我們買賣有法律公證。到時你地沒有錢也沒。」(見本院卷第43頁),縱相對人經抗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依上開說明,僅屬債不履行之狀態,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之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尚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依首揭說明,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欠缺,是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雖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

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因假處分與假扣押同屬保全程序,其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為防止債務人利用此機會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該等裁定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是抗告法院若通知債務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顯失公平。故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應限於債務人對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為抗告時,始有適用,本件既屬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應無適用上開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