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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26號抗 告 人 楊筑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起訴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9553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抵押權人,執行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09年6月9日實行分配,伊就系爭分配表所列第一順位債權人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有疑,而聲明異議,並提起本件訴訟,雖未將起訴一事通知執行法院,但為實行債權已花費2年時間,並已補正通知,法院仍應受理。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尋繹該法第41條第3項之修正本旨,在於原規定異議人未為起訴之證明者,僅生執行法院得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效果,其所提起之訴訟,仍須進行,致生分配程序已終結,而仍須進行無益訴訟程序之現象,為加重異議人未為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始修正為未於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其異議既復不存在,執行法院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此乃注重在向執行法院為證明,所定10日應屬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自無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3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執行法院於109年4月29日製作系爭分配表,並於109年5月1日

函通知債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定於109年6月9日實行分配,並告知:債務人及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未終結,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對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說明第8點)。債務人及被異議之債權人均未於分配期日到場,即不同意更正,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說明第9點)。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到場,如未到場而不知前述情形,執行法院不另通知,仍應依第8點、第9點辦理(說明第10點)等事。抗告人於109年5月11日收受通知,於109年5月18日以系爭分配表所列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相對人債權錯誤為由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即於翌日函知抗告人,其應依109年5月1日函說明第8、9、10點辦理,如提起分配表異議訴訟,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提出就異議事項起訴之證明,逾期即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視為撤回分配表異議之聲明。且系爭執行事件當事人於109年6月9日之分配期日均未到場,抗告人於109年7月14日以聲明異議狀及原裁定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等節,有系爭分配表、原法院109年5月1日、19日基院麗108司執慎字第19553號函、109年5月18日、7月14日聲明異議狀、分配筆錄及送達證書可考(見影卷)。可見抗告人雖向執行法院就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但執行法院並未更正,且執行法院業以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告知抗告人此種情形下,其應於109年6月9日分配期日起10日即109年6月19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若否,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及抗告人提起本訴後,並未於109年6月19日前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等情。

㈡抗告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之法定不變期間向執行法院為

起訴之證明,乃係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所明定,抗告人未為之,其於109年5月8日為所為異議之聲明自視為撤回。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須以異議合法存在為前提,前經說明,抗告人異議既復不存在,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非合法。抗告人雖謂:其已於原法院駁回起訴後,於109年7月14日向原法院陳報起訴之證明,應認其業已補正,其訴非不合法云云。但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之1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無補正之問題,此一主張,要無可取。從而,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