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11號抗 告 人 黃仁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