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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69號抗 告 人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法定代理人 呂錦祥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上列抗告人因與游繡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0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下稱本案)之承審法官鄭政宗對於抗告人之法代定代理人為何,因先前承審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請求返還財物事件(下稱前案)所餘留之印象而產生偏頗之心證,難期會公允評價抗告人所提出之新事證,更有可能沿襲前案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刑事裁定見解,前後二案之當事人雖非相同,惟前案之事實與後案有高度重疊,客觀上足令一般人合理懷疑該法官就後案與前案相同之案件事實有產生預斷之可能,嚴重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該法官以迴避後案審理程序為宜。本件前案固未認定抗告人之代理權歸屬,亦無認定相對人游繡華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然鄭法官於開庭時之發言內容及表現,可看出鄭法官因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39號民事判決及其承審之前案經驗,於本件形成預斷「抗告人為非法人團體」及「相對人為抗告人之代表人」之心證,客觀上已難期鄭法官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之審理,應認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

抗告人提出108年12月3日期日之錄音譯文,顯示該期日經過情

形如下:鄭法官因相對人抗辯抗告人並非由法代提訴訟而問抗告人之意見,抗告人表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39號民事判決及前案民事判決均無認定抗告人之代理人等語。鄭法官表示:我們有認定相對人是管理人,高院好像也這樣等語。抗告人表示:今日庭呈書狀檢附之原證7至11可證明呂錦祥為抗告人之代表人,法官問相對人有無意見後,相對人就該等證據陳述意見,並表示再具狀說明。法官向抗告人確認請求權基礎,及請求金額。抗告人主張所請求者是委託相對人交付與其他宮廟的功德款之事實,為相對人所否認。抗告人聲請傳喚證人李翠真。法官嗣以其承審前案,抗告人於前案主張抗告人業已消滅,但本件又以呂錦祥為抗告人法代來提起訴訟,前後主張似有矛盾乙節,詢問抗告人意見?抗告人則表示再具狀表示意見。法官表示:抗告人法代是誰,到底是不是要繼續依前案的認定結果做認定,如果照前案的結果,是認抗告人有當事人能力,只是呂錦祥的代理權有問題,這部分可能再開一次庭再決定,看這部分是否是要優先處理,程序上應該是優先處理等語,有抗告人所提出錄音譯文在卷(見原法院卷第21至41頁),以上均屬鄭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闡明、發問、曉諭。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刑事裁定認為前案與本案所載

犯罪事實相同,足見前案與本案有關抗告人與吳建民等人共同犯罪之事實高度重疊,難謂二案就犯罪事實之調查有何重大差異,合理懷疑法官就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法官以迴避本案為宜(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然本件前案為相對人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求呂錦祥、陳湄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玄九天玄女娘娘弘道協會返還財物(判決見本院卷第71至91頁),本案為呂錦祥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二者起訴之原因事實並不相同,並無上開刑事裁定所載之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之情形,難認本件有上開刑事裁定之適用。

抗告人所稱鄭法官於本件形成預斷「抗告人為非法人團體」及

「相對人為抗告人之代表人」之心證,客觀上已難期鄭法官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之審理,應認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係其主觀上對承審法官言詞之臆測,或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闡明、發問、曉諭等職權行使之範疇,難認鄭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抗告人聲請迴避,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無由准許。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