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8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聲請閱覽本院評議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8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內容與評議意見,惟其同一份聲請狀內已陳明對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廢棄原裁定,顯已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足認原裁定並未確定。依前開說明,抗告人就未確定之裁判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