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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736號抗 告 人 李龍水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109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