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03號抗 告 人 陳賴淑媛

陳世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孟雅等人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聲請訴訟救助,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所為裁定(109年度救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