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則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