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