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