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