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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裁定聲請再審,查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補正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