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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