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5號聲 請 人 簡誌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再審,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並未表明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69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訴,然本件聲請意旨均係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888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