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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國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國字第35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109年度聲國字第35號)具狀聲明不服,核其狀首雖記載「民事聲明暨聲請狀」,惟觀該書狀內容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理由及結論為指摘;顯見其「聲明暨聲請」係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之誤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