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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吳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喬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分割遺產事件各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確定之情,有卷附該案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聲請人遲至109年3月18日始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據(見本院卷第3頁) ,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