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龍慧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建霖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107年度上字第15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五六0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未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560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及原審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明瞭兩造當日陳述內容,以利補充意見,維護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560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560號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第一審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本院無從交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錄影之原法院聲請,是其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