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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林萬塗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五十五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訟爭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5日庭期開庭內容,及需取得該日錄音光碟向民意代表陳情,以確保相對人不得執第一審准為拆屋還地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對伊強制執行,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訟爭事件之上訴人,該事件業經其於109年3月16日撤回上訴而終結,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未逾訟爭事件判決確定後6個月。又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並敘明聲請理由如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