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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李祺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千慧等間請求提出相關診療紀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九九號提出相關診療紀錄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一0九年五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9號請求提出相關診療紀錄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陳述全部內容,本件係公開審理庭,不涉及國家機密、第三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法庭錄音與筆錄增減紀錄不同,攸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始得據此主張法律上適度保護,願遵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不公開播送及非正當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本件民國109年2月26日、109年5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9年2月26日、109年5月20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