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林凱若
許慧芳共 同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7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上字第七五六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同年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6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下稱本案)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於本案敗訴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復以本案相關事實對伊另行提起撤銷信託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654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提起上訴後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279號(下稱他案)審理中。因他案訴訟與本案事實相關連且爭點互通,本案證人之證詞亦為他案之重要證據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而伊於本案民國107年12月11日及同年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未能到場,為明瞭當日證人之完整證述內容及詢問過程,核對筆錄正確性,以作為本案及他案訴訟之用,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6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