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晋良